尊敬的客户:
根据财政部、金融监管总局关于银行函证业务的相关要求,招商局财务公司实行银行函证业务集中处理,现将银行函证业务服务相关事项公示如下:
一、受理要求
1.招商局财务公司仅受理成员单位委托的发函机构发出的《银行询证函》,不受理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《银行询证函》。
2.《银行询证函》的抬头必须填写“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”的全称,填写有误的不予受理。
3. 招商局财务公司接受符合《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》要求的《银行询证函》标准格式(格式一或格式二),采用招商局财务公司系统自动生成的《银行询证函》标准格式(格式二)回函,回函文件打印招商局财务公司电子化“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(结算)”,回函时将不在原询证函上回复与盖章。电子化“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(结算)”与实物印章具备同等法律效力。
4. 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应按照《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》要求填写《银行询证函》,对于不满足《通知》及招商局财务公司公示要求的,招商局财务公司将不予受理。
5.《银行询证函》应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或预留印鉴,多页材料需用被审计单位公章加盖骑缝章。询证同一成员单位涉及不同“函证基准日”的函证,须分别填写。
二、集中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
三、业务咨询
函证业务咨询请联系:
公司本部:010-52296333/010-52296344;
大连分公司:0411-82626665;
深圳分公司:0755-88276852/0755-26826773。
若对回函时效性、函证真实性、内容完整性有疑义或遇其他问题的,请联系对应受理机构。
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!
特此公告。
招商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
2024年11月20日
附件: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.pdf